滦州市人民医院一次性告知制度
一、一次性告知是指病人或家属到医院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,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流程、时限、及所需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。
二、对病人或家属要求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,存在资料不齐全不合格现象的,经办人员应当给予详细指导,指出缺少资料内容和存在问题情况,提供资料合格的不得无故拖延办理。
三、对病人或家属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,或相关手续、材料不清楚,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,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或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,并负责将结果告知当事人,不能互相推诿。
四、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,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,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。
五、各相关科室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,以备办事人员索取。
六、由于工作人员“一次性”告知不全面、不彻底,让办事群众多跑路、多耗时,而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,给予经济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