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8〕35号)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《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国卫健党发〔2018〕29号)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,完善医院党总支议事和决策机制,坚持民主集中制,发挥党总支集体领导作用,推进议事决策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党总支主要职责
(一)公立医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,党总支委发挥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促改革、保落实的领导作用;
(二)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,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,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,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;
(三)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、财务预决算“三重一大”、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,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;
(四)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,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;
(五)坚持党管人才原则,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,创新用人机制,优化人才成长环境;
(六)做好思想政治、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,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弘扬崇高精神,加强医德医风、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;
(七)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,提升组织力,增强政治功能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扩大党内基层民主,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;
(八)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,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;
(九)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,做好统战工作;
(十)领导和支持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。
二、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
(一)医院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党总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,负责组织党内重要活动,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,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。党支部书记每年向医院党总支报告工作。
(二)院长在党委领导下,一般作为法定代表人,全面负责医院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院长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述职。
(三)建立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,纳入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、述职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工作,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、严格规范。
(四)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。党总支会、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,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,会议记录完整存档。
三、党总支会议的决策范围
(一)传达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针,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。贯彻落实医改政策措施,学习贯彻党中央、上级党委、纪委和政府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,研究制定本院传达、贯彻、执行的意见、方案和具体措施;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,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。
(二)讨论决定医院关于党的建设、意识形态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医德医风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;审议医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职代会等群众组织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。
(三)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、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;医院人才工作规划、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;医院重要规章制度;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;
(四)审定评优评先及奖励、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;
(五)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、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推荐后备干部、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人选,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。
(六)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,国内国(境)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,大型医疗设备、大宗医院耗材、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,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,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(七)讨论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、重要资源配置;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。
(八)讨论决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,预算外的资金,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。
(九)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四、会议制度
1.党总支会实行例会制度,一般每月召开1次,非特殊情况,不临时召开会议。
2.党总支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。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总支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
3.各党支部书记可列席党总支会;党办主任列席党总支会;根据议题需要,经党总支会主持人批准,可通知有关部门和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。
4.召开党总支会时,党总支成员因公、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,需向书记请假。
5.党总支会议事时,某议题涉及党总支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,该成员应主动回避。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。
6.提交党总支会讨论的议题,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。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,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要亲自参加或由党总支会集体进行。
7.会议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。讨论决策重大问题,党总支书记、副书记必须同时参加会议。讨论时,先由提出议题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情况,再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,其他参会党总支委员应畅所欲言,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及建议,实行党总支书记末位发言制度。
8.重大问题决策,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,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。需要由医院行政提出方案的,必须由行政班子或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交。建立健全领导、专家、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,方案提出后,一般需征求各支部党组织的意见,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,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,作出评估。
五、议题提出与确定
1.党总支委员可提出议题。党办、工会、团委、妇委提出的议题及提请党总支会讨论的书面文稿,须经分管领导同意。
2.党办收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议题,由党办主任在每月末提出下月讨论议题的安排方案,报党总支书记审定。
3.每次党总支会前,由党办先征求党总支各成员意见后,并提出具体安排意见,经党总支书记同意,正式列入会议。
4.提交党总支会讨论决定任免、提名的干部,人事部门事先应认真考察,并向党总支会提供考察材料。不搞临时会议。
5.凡未经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、涉及几个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、传达上级精神没有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、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,均不列入党总支会议题。
六、党总支会议的召开和决策
1.党委会议议事,由提出议题的书记、副书记或党总支成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,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。
2.讨论中提倡充分发表意见,发言要中心突出,观点明确。
3.主持会议的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,提出决定与决议草案。
4.党总支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,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。研究干部任用事项应逐个表决,实行票决制。
5.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,双方人数接近,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,应暂缓作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。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党委报告,请示裁决。
6.对因病、因事未出席会议的党总支委员,会后由党办向他们报告本次党总支会议的内容。
七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制发、执行和反馈
1.党总支会议后,由党办起草党总支会议决议、决定和意见,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传达。
2.经党总支会议通过的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,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。党总支会议文件分送党总支书记、副书记和其他党总支成员,必要时抄送有关科室和支部。
3.党总支会作出的重大决策,由党总支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。党总支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的原则,分工到人,各负其责。院领导依照分工组织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明确落实责任。
4.党总支会作出决议和决定后,委员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,也可以向上级反映,但必须坚决执行。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重新复议的,经书记同意后,可以在党总支会上复议。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,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,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集体作出的决议和决定。
5.党办应加强会议决议、决定的督查、短板和信息反馈工作,报告会议、决定实行的执行情况,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党总支报告。
八、责任追究
1.党总支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,要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员群众的监督,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有关党总支成员的责任:
(一)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;
(二)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;
(三)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四)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上级精神、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、报告、文章、著作的,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上级精神、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;
(五)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;
(六)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。